Facts About 內地 遺產 繼承 Reveal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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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證明(如果配偶亡故的,還要提出配偶的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);
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四個順位,另「配偶則當然參與繼承分配」
故此,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,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。
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(需自書、代書、公證或錄音等方式,且有見證人)而無效,遺產按法定繼承由配偶與子女均分。此案凸顯,遺囑的法定形式在兩岸繼承中至關重要,特別是跨國遺囑需符合相關法律規範。
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及國土證原件(如果權證有遺失的,需要提供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登記資訊表);
繼承開始後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處理前,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;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。
在許多時候,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,或者根本沒有。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,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,根本沒有結婚證明;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,所以沒有出生證明。 凡此種種,解決的方法,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,以查證身份關系。
對被繼承人負擔主要扶養義務者,可以多分;有能力扶養卻未扶養者則須少分。
分配原則:同順位繼承人原則上均分遺產,但若有特殊情況(如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者),可酌情多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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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內地-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事務進一步資料,請參閱閆顯明律師的另一篇文章:《香港遺產承辦律師: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》
請注意,申請到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,並非最完整的內容。 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,務必要再次確認。 遺產分配一定包含配偶,而配偶分完後則會依據繼承順位接續分配,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️ 父母 ️ 兄弟姐妹 ️ 祖父母。 失去親人傷痛之際,難免容易忽略法律關於遺產繼承時效的相關規定,茲整理以上相關的法律規定,給讀者參考運用,希望能夠提醒並保護讀者相關法律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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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繼承涉及利益動輒數百數千萬,兩岸繼承適用法條規範差異將造成不同繼承結果;而兩岸之政治制度、經濟體制與社會狀態顯存差異,綜觀台灣與中國大陸遺產繼承制度複雜,除涉及中國繼承法與台灣民法外,更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。